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员工日常管理工作,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、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,依据国家、省市以及学校疫情防控有关指示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员工返校前(或放假期间),应严格遵守国家、属地及学校各项疫情防控规定,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。返校前14天,按时在学校指定APP上打卡,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,出现不适症状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按规定流程上报。
第二条 员工返校途中乘坐公共交通,应全程佩戴口罩,并与其他人员保持距离,全方位做好个人防护。
第三条 校园实行严格管控,员工返校后,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,员工非必要不出校,确有特殊情况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。
第四条 员工须严格遵守学校进出管理规定,配合出示请假条、健康码、行程码等并进行体温检测,不得冲撞门岗和拒绝学校门岗检查。严禁以任何方式私自带校外人员进校。
第五条 严禁翻越和破坏学校围栏随意出入。
第六条 严格执行“晨午晚检”“日报告”“零报告”制度,员工每日自觉通过宿舍门禁或体温计按时完成体温检测和健康报告,出现发热(体温≥37.3℃)、干咳等可疑症状,应立即报告辅导员,并积极配合学校防控工作。
第七条 员工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并如实上报个人健康信息,不得乱报、瞒报、漏报、谎报个人旅居史、密切接触史和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。
第八条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教学楼、餐厅、图书馆和校园公共区域等场所的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,主动配合体温检测、佩戴口罩、有序排队、疫苗接种等管理。
第九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,勤洗手、勤通风,做好班级、宿舍卫生工作。
第十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,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,经同意后方可离校,并做到以下几点:
1.离校期间要规划好行程路线和方式,不得私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、境外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。
2.外出期间做好个人防护,须全程佩戴口罩、保持手卫生;
3.自觉配合所经区域疫情防控管理,主动配合体温测控、健康码、行程码核验等工作。
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行为规定的员工,根据情节轻重,予以相应处分。
(一)未遵守门岗管理和检查规定,强行冲卡进入的,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。屡教不改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二)未接通知和未经审批擅自返校或违反学校返校相关规定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未按时按规定返校销假者,或私自带入、留宿校外人员,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三)翻越和破坏学校围栏(墙)随意出入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上处分。
(四)拒绝配合测量体温、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,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,且不听劝阻者,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拒绝接受检疫、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,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,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五)不按规定进行健康打卡,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,屡教不改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乱报、瞒报、漏报、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旅居史、接触史、境外逗留史者,或私自前往、途经中高风险地区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未按规定进行请假审批或报备且擅自离校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造成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后果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在网上散播或转发与疫情相关、学校管理相关谣言、虚假信息、不实信息等,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七)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,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八)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,员工违反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,根据相关员工管理规定给予处分。本规定中的相关行为同时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,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适用的管理规定。有其他违反地方政府或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,应当给予处分的,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。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受到行政处罚的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九)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,除按本规定处理外,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凡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受纪律处分的员工,自违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先进、奖学金或者其他荣誉。
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员工教育管理,发现违反疫情防控和员工管理规定行为的,应及时纠正并依规作出相应处理,报员工工作处(部)备案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员工工作处 (部)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2020年3月17日印发的《永利集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违纪处分补充条例》(试行)同时废止。